国务院关于赞成在海南自由业务港临时调整执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》有关划定的批复
国函〔2022〕42号
海南省人民当局,交通运输部、、、司法部:
你们关于在海南自由业务港临时调整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》有关划定的请示收悉。现批复如下:
为支持海南自由业务港建设,依照《海南自由业务港建设总体规划》,赞成自克日起在海南自由业务港临时调整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划定,对在海南自由业务港登记,仅从事海南自由业务港内航行、、、作业的船舶,取缔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度:D鲜〗煌ㄔ耸渲鞴懿棵庞牒J碌炔棵乓闪⒐ぷ餍,强化信息共享,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,加强对有关船舶登记环节以及航行、、、作业全过程的监督治理,切实守护国内水路运输秩序,守护国度安全。具体治理法子由海南省人民当局制订,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赞成后执行。
国务院
2022年5月5日
(此件公开颁布)



